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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专项基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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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在2015年8月5日由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和推动促进会公益救助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生科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促进会事业为目的,在生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条例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科会专项基金分动种子基金和不动种子基金两种。动种子基金是直接使用种子金开展公益资助;不动种子基金是种子金保留不动,使用基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资助。建立动种子基金还是不动种子基金,应尊重捐方意愿。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生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生科会专项基金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生科会专项基金又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两种形式。

公募基金是指生科会或发起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公募基金不享有冠名权,其基金名称由生科会决定或与发起人共同商定。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

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赠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而非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权,但所冠名称须征得生科会同意。非公募基金的起设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低于50万元。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生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发起或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2.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基金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公募基金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非公募基金每年应向捐赠人提交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生科会基金管委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如捐方有要求,可向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向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牌;

3.如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可根据捐方意愿,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4.充分尊重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为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九条 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非公募基金的捐赠人,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即“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0%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以向生科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生科会或专项基金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生科会专项基金的宗旨和使命;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基金管委会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生科会负责,捐赠方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促进会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完毕时,向捐赠人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应由生科会和捐赠人(包括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

第十五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9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非常设性的工作办公室,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宣传推广和筹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

2.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科会专项基金按年度公募收入的15%和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生科会(专项基金管委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条 管理成本可从基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赠人另行捐赠。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的,其管理成本的提取依据捐赠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基金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生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促进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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