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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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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或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Association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缩写:ALST。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生命科技产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以科技创新为指导,以推进产业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以提升我国生命技术水平和建立、完善产业发展模式为目标,大力促进生命科技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会议。听取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号2号楼25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命科技产业技术研发;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技术标准制定;
  (四)市场培育;
  (五)示范基地建设;
  (六)生命科学类基金的创建与发展;
  (七)专业咨询、培训与会展;
  (八)知识产权交易与法律保护;
  (九)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政府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行业拥有良好的知名度、美誉度;
  (五)热衷于推动中国生命科技产业健康发展;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21年01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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