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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6-12-05 14:04:00    来源:    发布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固定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范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中的操作程序、协调和控制方法等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
 
  第四条协会办公室履行资产管理的工作职能,专人负责具体事务的经办,并协调使用人员对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事宜。
 
  第五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规范使用、统一管理、理顺关系”的原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六条协会资产购置原则上以集中办理为主、分散采购为辅。对确需增加和添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协会年度预算编制采购计划、询价,经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实行采购。
 
  第七条办公室采购人员在经办过程中应当维护协会权利,采购前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充分了解所购商品的市场行情,在保证所购商品的质量、档次、功能、技术支持、售后服务等前提下,努力降低采购成本,择优采购。
 
  第八条一次性采购总价值超过10000元时,采购人员应当货比三家,尽可能采用招标或类似于招标的方法进行采购,确定供货单位后及时完善报批手续,签订购销合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登记与保管
 
  第九条资产登记包括资产的入库登记、领用登记、转移登记、减损登记、临时登记。
 
  第十条秘书处对固定资产建立台账。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统一由秘书处填写《物品入库单》一式三联,负责验收配发,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在协会办公室固定资产台账上签收。办公室填写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一条财务部根据办公室填写的《物品入库单》、经办人及审批领导签字的发票登记入账,办公室与财务部定期进行账卡核对,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如办公室固定资产台账管理人员调动岗位时,应及时核对并搞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
 
  第十三条协会办公室应当根据资产特点、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各类财产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根据“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使用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应尽保管之责,保证资产在使用年限内基本完好。平时应当做好资产的清洁、防潮、防蛀等保养工作;使用时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避免因保养、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现象;杜绝因保管失职而发生失窃现象。造成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要按评估价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和公用物品一般不准带回家或外借他人使用,更不准化公为私。若需借用,应经协会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归还。如有违纪外借或侵占公物者,要限期追回,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调出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公用物资移交手续,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否则,人事、财务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对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各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对于维修费用较大的设施和财产(如: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电器设备等),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秘书长或会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应首先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预检后再修(如有保质期的,应送销售商免费维修,如超过保质期的可选择有信誉、有经验、价格低的维修点进行修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剂与调配
 
  第十八条对于闲置的设施与设备,由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秘书长、会长、理事会批准后,可向外出售,出售的费用由财务部登记入账,同时办公室、财务部和使用部门在办理完出售手续后,共同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对协会内部部门多余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有权调配到需用的部门,然后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表》,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
 
  第二十条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损坏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专业人员鉴定,签署意见后会同财务部报协会领导审批或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收回残值。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盘查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固定资产盘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盘查每年进行一次,临时盘查根据协会需要确定。
 
  第二十二条盘查内容:做到账帐、账表、账物相符,按规定建帐;
 
  第二十三条盘查要求:办公室建立协会固定资产总台账,各部门建立分台账。协会各部门每年对自管、自用的固定资产自查一次。公用资产由办公室负责清查。
 
  第二十四条盘查程序:由各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查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三份,部门负责人、使用人分别签字确认后,协会办公室、财务部、使用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协会办公室负责进行修订或另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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