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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2016-12-05 14:14:00    来源:    发布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财会工作在经营活动中核算、服务和监督功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各类财会资料的保管和存档,提高财会人员责任意识,加强财会管理,现根据协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在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分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不得未经许可或同意离开本工作岗位。
 
  第三条一般财会人员按本人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工作内容重要程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协会合并或分立时,财会人员工作交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对已受理的、但尚未完成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由原经办人将各会计事项完成或与接交人衔接交待好处理事项的各方面相关内容。财会交接工作应本着全面、真实、完整、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协会本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交接人员
 
  第七条财会工作交接由三方人员组成,即: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具体指:
 
  (一)交接人是即将离任,需将工作移交出去的现任财会人员;
 
  (二)接交人是将接替现任财会人员工作的继任财会人员;
 
  (三)监交人是监督财会交接工作全部过程的负责人员。
 
  第八条工作交接监交:
 
  (一)财务负责人由协会秘书长监交;
 
  (二)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与协会财务部门派专人共同监交;
 
  (三)其他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其直接上级领导为监交人。
 
  第三章交接程序
 
  第九条交接人根据本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完整地整理其全部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并编写移交报告。
 
  第十条交接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延续的,在交接工作的前期,日常财会工作以交接人为主,接交人为辅;在交接工作的后期,日常财会工作以接交人为主,交接人为辅。
 
  第十一条接交人应认真阅读交接人提供的交接报告内容,并在交接人的指导下,逐项熟悉工作程序和内容。交接人负责协助接交人尽快全面了解和接手工作,对于接交人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交接人必须予以认真解答和协助解决。
 
  第十二条接交人在对财会工作进行全面了解之后,应独立操作一段时期,如交接人还继续在本部门工作的,接交人就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交接人沟通,以保证在交接工作结束之后,接交人能够独立进行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交接人和接交人在进行财会交接工作的过程中,应接受监交人的全面监督。在交接工作完成之后,由交、接、监三方充分交换意见,并在交接报告上签字。交接报告一式三份,交接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各一份,其中监交人的一份要存档管理。
 
  第四章交接内容
 
  第十四条交接内容要根据交接人员工作的范围及职责的不同,分别在下列方面来报告反映:
 
  (一)机构情况介绍:
 
  (二)协会名称、注册办公地点及开业日期;
 
  (三)注册资本总额。说明资本金增减变化,逐项列明增减金额、日期、原因和资金来源;
 
  (四)财会组织结构及人员构成;
 
  (五)业务范围、业务特点和主要结算方式;
 
  (六)全部银行名称、账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常年聘用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介绍。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体系介绍:
 
  (一)会计核算电脑软件介绍;
 
  (二)业务流转程序及会计核算程序的介绍;
 
  (三)会计核算账目、科目的设置与使用说明;
 
  (四)上报有关部门会计报表种类、编制要点及上一年度决算报表工作底稿;
 
  (五)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说明;
 
  (六)税务报告及内、外部各种有关财会表报资料和填制说明。
 
  第十六条其它财务工作介绍:
 
  (一)现金、支票的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二)费用报销范围和方法;
 
  (三)协会应纳税种及个人应纳税项介绍。
 
  第十七条历史情况介绍:
 
  (一)历年经营、盈亏情况介绍;
 
  (二)历年投资情况介绍;
 
  (三)历年税务情况介绍。
 
  第十八条融资情况介绍:
 
  (一)全部银行信贷额度总额,并逐笔列明在各银行的信贷额度、种类、使用状况、与银行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电话、地址等详细资料及协会审批文件和支持方式等;
 
  (二)近期融资计划及其它有关融资介绍。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及诉讼案件介绍:
 
  (一)历年发生的协会重大事项介绍;
 
  (二)历年所涉及的诉讼案件业务内容、经办人员、诉讼日期、地点、结果等介绍。主要是未结案的重大事项及诉讼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应收账款、潜亏以及坏帐情况介绍:
 
  交接日期内应收账款、潜亏、潜盈及坏帐统计情况及有关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业务经办人员、金额、原因及其目前采取的措施以及预计收回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财会档案资料的移交:
 
  (一)财会相关印章、证件、IC卡;
 
  (二)空白及已用发票、支票及使用登记簿;
 
  (三)现金、存单、有价证券及保险柜钥匙、密码;
 
  (四)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
 
  (五)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历年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会计基础档案;
 
  (七)历年会计电脑资料备份及有关的存储地址、用户名、密码;
 
  (八)历年会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本单位汇总并装订成册);历年内外部审计报告、历年稽查工作报表;
 
  (九)历年上报上一级协会及上报当地有关部门的各种报表及统计材料;
 
  (十)各种融资业务、固定资产、税务、保险及其它财务档案。
 
  第五章交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会工作移交后,交接人应对所移交的财会信息数据、会计报表、各类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会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人不得保存任何会计电脑数据备份,并对三方签字之前交接报告所包含的财会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接交人应将所有交接内容与交接报告进行核对,并对签字之后的财务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接交人在继任期间对于交接报告中的未尽事宜有权向交接人追查资料,交接人有义务解答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因交接人的原因造成损失的,协会保留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追究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因协会重大调整,如关闭、歇业、破产清算、合并、重组时,各单位必须留有必要的财会人员,会同其他人员做好清理,各级财会负责人员要按照协会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助做好各项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在财会工作交接过程当中,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监、交、接三方协商后,报协会批准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施行。
 
  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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