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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2016-12-05 13:57:00    来源:    发布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防范不当编制与披露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协会对外提供的反映协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本制度重点关注涉及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下列风险:
 
  (一)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财务报告编制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导致结账前未能及时发现会计差错。
 
  (四)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不准确、调整事项或合并调整事项不完整,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五)财务报告披露程序不当,可能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导致损失。
 
  第四条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有关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流程应当明确规范。
 
  (三)起草财务报告、校验、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审核批准等流程应当科学严密。
 
  (四)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流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五条协会应当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和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协会全体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协会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协会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协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在确保维护举报人员权益的同时,及时向监事会报告财务舞弊或造假行为。
 
  第十条协会有关人员对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形,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第三章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及其控制
 
  第十一条协会财务部应当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应当经协会财务部负责人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可以参照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十二条协会应当制定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的判断标准。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协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协会应当将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及时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协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全面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协会应当避免出现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协会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得为赶编财务报表而提前结账,更不得预先编制财务报表后结账。
 
  第十五条协会应当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协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账务调节制度和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的清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
 
  协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调账事项的标准,明确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财务报告编制及其控制
 
  第十六条协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七条协会可以通过人工分析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检查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校验:
 
  (一)财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财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真实、完整地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协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财务部应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协会在终止营业和清算期间,应当全面清查资产和核实债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协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
 
  财务部应将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及时提交理事会及监事会审议。
 
  第五章财务报告的报送与披露及其控制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明确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的程序,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财务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明确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标准和程序,报理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协会财务部负责人应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初步审计意见进行沟通。沟通的情况及意见应经协会财务部负责人和秘书长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应及时报送理事会审批。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将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协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协会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协会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财务报告分析评价
 
  第二十八条财务分析与评价,是指在协会财务报告期末,由协会财务人员根据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采用专门方法对协会报告期内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财务分析评价的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一)协会财务部门是财务分析评价的责任部门,由具体主管财务报告编制的会计人员进行评价分析,由部门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修改后,方可上报协会财务部;
 
  (二)协会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负责;
 
  (三)协会对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方法科学、操作简便;分析深入、评价客观;重点突出、内容全面;确保对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的信息要真实、及时、规范。
 
  第三十条财务分析与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规范
 
  (一)协会的财务分析评价工作,规定在当季财务报表出来之后的次季15天前对上期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特定情况下根据协会需要也可不定期进行;
 
  (二)财务分析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当期各项财务预算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协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趋势分析。
 
  第三十一条财务评价指标体系
 
  (一)协会选择以“比率分析法”作为建立基础财务指标评价体系的主要方法(其它方法为辅)并按各项财务指标的性质和用途分别归属为“短期偿债能力比率”、“长期偿债能力比率”、“盈利能力比率”和“营运能力比率”等四大类别。
 
  (二)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一般情况下,短期偿债比率越高,反映本协会短期偿债能力愈强,债权人权益越有保障,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越小。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通常指流动资产中剔除存货后的净额。
 
  (三)长期偿债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和已获利息倍数。
 
  (四)盈利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销售毛利率、总资产利润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
 
  (五)营运能力比率指标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及总资产周转率。
 
  1.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销售收入净额/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天/应收账款周转率。
 
  其中:当期应收账款净额平均余额=(年初应收账款净额+年末应收账款净额)/2。
 
  2.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
 
  第三十二条财务分析评价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财务分析计划大纲:主要确定分析的主要内容、范围、目的和要求;
 
  (二)收集财务分析基础资料:主要是指与协会资产经营活动相关预算资料、当期实际财务资料、历史核算资料以及同行业同类型企业的有关资料等;
 
  (三)定量分析:即先对可以计量的财务成果及其影响因素按照需要从数量上加以测算、衡量和比较,借以确定财务状况的好坏和财务成果的大小;同时还可从数量上测定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差异的大小和差异原因;
 
  (四)定性分析:就是对财务活动及其成果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借以说明协会财务预测的准确性、决策方案的科学性、预算计划的合理性、财务状况的安全性等;
 
  (五)撰写分析与评价报告: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把以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结论结合起来,把个别分析结论综合起来,形成对协会整体财务经营活动的全面分析结论,并针对财务活动中的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挖掘内部潜力,改善财务状况,提高经营水平。
 
  第七章评估评价
 
  第三十三条协会监事会负责对协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事后评估评价,并向有关领导和监事会书面汇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
 
  第三十四条协会财务部应及时传递协会各项披露要求,以保证协会财务部按规定要求组织编报,降低由于披露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的潜在风险。
 
  第三十五条建立协会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考核体系,加强对有关部门考核,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确保按上市协会报告要求规范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会《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协会《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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