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2017-11-20 09:19:00 来源: 发布者: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结合本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18万元/年;
理事单位:3.6万元/年;
会员单位:5900元/年;
个人会员:2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1.每年在入会前一个月向会员单位发出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单位应在收到会费缴纳通知1个月内到本会办公室或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缴付。
2.个人会费、单位会费可逐年交纳,也可按届(一届四年)交纳。会费到账后由本会办公室统一出具票据。
3.会员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减免或缓交会费申请,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批准后予以减免或缓交。
4.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的除外)。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促进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组织参加国家及省里举办各类型交易会;
4.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建设网站等费用;
5.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本促进会会员部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发票》。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
3.本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会员部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促进会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6.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民政局的有关政策执行。
7.本办法经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