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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2016-12-30 09:24:00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为3人。
 
  全体监事应选举一名监事任监事长。
 
  第三条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理事单位)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四条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三)检查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
 
  监事列席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涉及重大事项会议的,且明显觉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符,应提议召开监事会。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监事一票制,每一监事就一项表决事项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结束后,须在当日形成会议决议。
 
  监事长应组织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3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监事会会议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的会议决议,根据本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10日内。必须通报至全体会员。
 
  第八条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修改监事会的相应制度,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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