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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捐赠公示制度
2016-12-30 18:09:00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有权接受,并应积极争取国内外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钱物。
 
  第二条  捐赠、资助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将捐赠、资助者名称、国籍、动机、金额、用途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接受捐赠、资助协议书,双方就捐赠资助的金额、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书面规定,以备日后检查。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及捐款、捐物的证书或匾牌。
 
  第六条  捐赠、资助款必须划入协会账上,按双方协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  捐赠、资助款使用完毕或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将捐赠、资助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向捐赠、资助者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钱物,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
 
  1.在会长办公会议上和理事会上予以宣布;
 
  2.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
 
  3.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优秀教师的奖励、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
 
  5.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
 
  第九条  对损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给予严肃查处,并按党规政纪给予应有的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
 
201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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