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捐赠公示制度
2016-12-30 18:09:00 来源: 发布者: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有权接受,并应积极争取国内外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钱物。
第二条 捐赠、资助款的用途,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助前,应将捐赠、资助者名称、国籍、动机、金额、用途等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接受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接受捐赠、资助协议书,双方就捐赠资助的金额、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作出书面规定,以备日后检查。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及捐款、捐物的证书或匾牌。
第六条 捐赠、资助款必须划入协会账上,按双方协议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七条 捐赠、资助款使用完毕或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应将捐赠、资助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向捐赠、资助者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会接受的捐赠钱物,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
1.在会长办公会议上和理事会上予以宣布;
2.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
3.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4.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优秀教师的奖励、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
5.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
第九条 对损赠的钱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钱物者,给予严肃查处,并按党规政纪给予应有的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生命科技产业协会
2016年12月3日